113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林秀女
上列原告與
被告花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原告於期限內,應查報臺東縣○○市○○段00地號、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之土地,及臺東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巷0弄0號3樓)之市價、成交價格、房屋稅課稅現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土地、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
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