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再審原告 楊永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李金連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再審原告確定判決敗訴金額),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