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李慧卿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和弘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具體敘明
訴之聲明為何。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僅記載:「被告應出具清償證明等文件」,
惟與其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內容明顯不符,
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聲明事項究係為何,致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請求事項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爰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以書狀補
正本件訴之聲明,本院將再依原告補正提出訴之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依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塗銷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成功地政事務所字號:成地字第001339號收件登記,
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5,48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請以書狀陳明。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325,79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1.81㎡×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325,792元),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5,480元,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5,4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併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或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