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翁憲章
翁憲世
翁美喜
翁喜貞
林水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1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稱建物,合稱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之
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然原告僅提出列印日期民國(下同)112年7月6日之系爭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發狀日期112年12月之系爭建物
所有權狀、列印日期111年1月28日之系爭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亦未表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查報並補正:㈠請提出系爭房地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記載完整
被告姓名及
住居所,按
被告人數附具
繕本到院;㈡系爭房地最新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其現值客觀參考資料(例如: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房地週邊
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等),以查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逾期未補正,則由本院
依職權逕為核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