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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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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徐良淼 
            徐維村 
被  代位人  徐良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