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李桑郁詅 住臺東縣○○鄉○○路0巷00號
被 告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坤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於
起訴狀中敘明本件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補正及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狀況及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