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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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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號
原      告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被      告  張德金 
訴訟代理人  林邵涵 

被      告  李秀鳳 


            張愷庭 

            張瀞云 

被      告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為瞭解本件分割標的物之現狀及使用現況等,有至標的物現場勘驗確認之必要。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