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施玟秀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9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理由狀
所載之聲明,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2,86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