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4,303元(見本院卷第46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2,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