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2,46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1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足憑。而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
可稽,依
前揭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