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47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692元,並
諭知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附卷為憑,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