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公農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37,357元(見本院卷第56頁),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3,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