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謝良鳳 
代  理  人  鄭啓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陳汶鑫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民國112年6月24日
新臺幣
300,000元
0000000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