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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訴訟代理人  謝孟芳 
            余亭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3紙(下合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2年12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3年3月28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支票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鄭永芳
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5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鄭永芳
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6月30日
25,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
鄭永芳
合作金庫銀行臺東分行
112年7月31日
25,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