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雅慧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高文豪為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宣告高文豪(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最後設籍:臺東縣○○鎮○○里○○鄰○○路○○○號)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高文豪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失蹤人高文豪之母,因失蹤人於民國88年4月16日起行方不明,失蹤至今,
爰依法聲請對高文豪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
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
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
反證者,不在此限。同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規定。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新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
戶籍謄本等件(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為證,復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及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43頁)。依上開查詢所示,失蹤人無勞保資料,未在監在押,亦未出境,
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88年4月16日起行蹤不明,失蹤至今乙情為真實。又
本件經本院於114年3月13日在公告處為失蹤人生存陳報
公示催告之揭示後,
迄今尚無人為失蹤人生存
與否之陳報
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47頁),另本院囑請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查明失蹤人口是否已尋獲,據覆略以:經查詢失蹤人口系統該員尚未尋獲等語,亦有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114年9月18日成警防字第1140011245號函
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8至59頁)。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失蹤人現尚生存或另有死亡之時,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95年4月16日下午12時(即失蹤人失蹤滿7年最後日終止之時)為失蹤人死亡之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