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羅宇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