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高玉蘋
被 告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4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