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林伊萱
被 告 地景澤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是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