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王高旗
原告與
被告國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東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36,736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36,758元,共計473,494元(計算式:236,736元+236,758元=473,4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依
上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293元(計算式:6,440元×2/3=4,293元,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47元(計算式:6,440元-4,293元=2,14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建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