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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王琪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