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怡上
陳君瑋即陳錦豐之繼承人
陳琍婷即陳錦豐之繼承人
陳安萱即陳錦豐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錦豐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錦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