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黃德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