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13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田家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計收新臺幣壹佰元之懲罰性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