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0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偉欽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