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文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