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2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黃宣閔
詹琇閔
一、
債務人黃宣閔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一、債務人黃宣閔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一、債務人黃宣閔、詹琇閔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表一
表二
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