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俊輝/林咸亨
債 務 人 孫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