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胡佑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胡佑禧邀同債務人林仕昌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2,59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胡佑禧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仕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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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