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靜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吳靜安前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911,47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