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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靜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靜安前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11,47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