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王俊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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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