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怡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