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怡上
債 務 人 富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
富鏵營造有限公司
兼
債 務 人 曾惠琛
一、
債務人富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有限公司、王瀚德、曾惠琛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富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鏵營造有限公司、王瀚德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表一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