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43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錦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表一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