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柏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玖元及滯納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