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債 權 人 灝業有限公司(原:灝業採石場)
債 務 人 捷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捷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
捷竣營造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