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海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21日通知債權人於1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海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㈡查報債務人海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列
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此通知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