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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李昱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㈠臺端得據以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釋明(狀附之文件無臺端得為債權人之依據)㈡得請求按週年利率16%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狀附之文件無約定利息及利率)」,然債權人僅於同年8月15日具狀陳稱係以APP向相對人發送債權移轉通知及透過通訊軟體LINE發送催告訊息云云,而未依前開意旨齊備相關文件難認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