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白羣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