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2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金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仟貳佰零貳元及滯納金新臺幣參仟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