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黃念萱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8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8,093元之依據(核
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之申請人非債務人,債務人亦未於連帶保證人欄簽名)」,
惟債權人僅於同年月18日具狀陳報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而仍
未依前開意旨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