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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黃念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8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8,093元之依據(核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約定書之申請人非債務人,債務人亦未於連帶保證人欄簽名)」,債權人僅於同年月18日具狀陳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而仍未依前開意旨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