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法拉菡.馬撒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