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林秀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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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延滯第1個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計付新臺幣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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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