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6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崇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