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吳文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