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文國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新臺幣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文國茹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36,61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