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葛時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收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收違約金。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