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立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