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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梁晉銘  
債  務  人  方玉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計算之利息,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玖佰貳拾肆元,及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