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陽佳潔
楊清美
楊昊
一、
債務人陽佳潔、楊清美、楊昊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陽佳潔、楊清美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陽佳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陽佳潔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清美、楊昊向債權人給付之。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表一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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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