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明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